公 告 日:
10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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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標  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聲請人吳瑞北與相對人教育部間因大學法事件聲請假處分(107年度全字第93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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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聲請人吳瑞北與相對人教育部間因大學法事件聲請假處分(107年度全字第93號)新聞稿

本院審理聲請人吳瑞北與相對人教育部間因大學法事件聲請假處分(107年度全字第93號),審理結果裁定聲請駁回,扼要說明如下: 
裁定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概要: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為臺大)為遴選次任校長,於民國106年6月間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遴委會),嗣遴委會於107年1月5日投票選出臺大財務金融學系教授管中閔為校長當選人,再函請相對人聘任管中閔為臺大校長。因管中閔在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臺灣大哥大公司)兼職擔任獨立董事,而該公司董事兼副董事長蔡明興則為遴委會委員,相對人遂以該2人間於法律及經濟方面均具有特殊的重大利害關係,且該利害關係未經揭露,遴委會之組成及其程序未符正當行政程序原則為由,於107年5月4日,具函要求臺大重啟遴選程序,然臺大並未依旨辦理;迄於同年9月17日,相對人再以函文請臺大促請遴委會儘速召開正式會議,並先議決蔡明興遴選委員應迴避或解除職務(如解除職務則依規定遞補)後,續行相關程序(至少應回到107年1月5日第4次遴委會會議,從校務會議推薦之5名候選人開始依法進行遴選)。嗣相對人之代表人即(前)部長葉俊榮於107年12月24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將「勉予同意」管中閔聘任案,聲請人乃即於翌日(12月25日)提出本件聲請假處分案。並聲明:於聲請人本案訴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87號)判決確定前,相對人不得未經重啟校長遴選程序,逕行作成致發聘書予管中閔為國立臺灣大學校長之行政處分。
理由要旨:
一、聲請人參與臺大校長遴選,且經第一階段選出為8名候選人之一,作為校長遴選對象(並為當選人管中閔之競爭相對人),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人具有「遴選程序應公正進行」之主觀公權利,對於遴選程序之公正進行,自可認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其本諸「遴選程序應公正進行」請求權,提起本案訴訟,可認具當事人適格而有公法上法律關係爭議。相對人前代表人於107年12月24日公開宣示將「勉予同意」聘任管中閔為臺大校長後,翌日即以107年12月25日函發文臺大,並獲回覆將於108年1月8日就任交接,則聲請人爭議中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亦可認為有重大變動之急迫危險。聲請人就系爭校長遴選爭議所主張者,於本案訴訟乃重啟遴選程序,而於本件聲請案則係維持「相對人未聘任管中閔為臺大校長」之現狀。審諸相對人業以107年12月25日函同意聘任管中閔為臺大新任校長之客觀事實,聲請人聲請禁止相對人核發聘書予管中閔,可認係「維持現狀」之適當手段。惟本院經開庭聽取兩造言詞陳述,嗣又發函向臺大徵詢意見後,權衡系爭臺大校長遴選爭議所涉各方公私利益,認聲請人請求維持「相對人已經同意聘任、但管中閔未獲聘任」之現狀,尚難通過必要性審查,故本件聲請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聲請人另於107年12月28日具狀提出「備位聲明」,請求停止相對人107年12月25日函之執行等。查本件假處分聲請案之繫屬與相對人前開函文係於同日發生,聲請人並無就該函提起訴願後另案聲請停止執行之餘裕,固為事實,然本件聲請人並非該函文之受文者,且未對該函文提起訴願,則聲請人另為停止執行之聲請,客觀上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要件仍有未合;且行政法院對於停止執行之聲請,仍須進行利益權衡,而本院業就系爭大學遴選爭議應否維持現狀權衡如上,則聲請人另以「備位聲明」所為上開請求,於本件裁定結果,並無影響,附此併明。
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蕭忠仁、法官楊坤樵、法官吳坤芳    
(本件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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