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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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少年及家事廳
標  題: 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銜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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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銜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新聞稿

   限縮虞犯範圍、擴大交付安置輔導處所
∼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為呼應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及兒童權利公約等保護兒少規定意旨,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於107年10月24日將「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重點包括限縮虞犯事由及增列虞犯性審酌事項;增加兒少表意權保障事項;將「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及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納入交付安置輔導處所之範圍;少年法院得協調或諮詢各項兒少所需之福利等相關服務,以有效整合兒少保護服務資源;對於外國少年驅逐出境處分增加救濟程序有關規定等。司法院將偕同相關部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委員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修正草案已置於本院網站「法規草案」供各界參考。
少年事件處理法自86年全面修正後,歷經89年、91年及94年等3次修正。因司法院釋字第664號解釋指出,本法第3條第2款關於虞犯事由之規定,有未盡明確或易致認定範圍過廣之虞;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亦將該款規定列入優先檢視之法規清單,有儘速檢討修正之必要。為呼應公約第40條揭示對觸法兒童應提供多元化處置,以符合所需,行政主管機關正著手研擬提供多元處遇措施或處所之相關法令,爰配合擴大交付安置輔導處所之範圍;另增訂少年法院得協調或諮詢各項兒少所需之福利等相關服務,以有效整合兒少保護服務資源及研商轉向處遇之可行性。又現行本法第83條之3所定外國少年驅逐出境處分,亦應參酌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等規定意旨,增訂表意權保障及救濟程序之有關規定。本次修正,計增訂2條,刪除1條,修正16條,要點如下:
一、限縮虞犯事由及增列虞犯性審酌事項。(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訂成人陪同在場、兒童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通譯協助等表意權保障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之1)
三、擴增詢(訊)問時應告知事項之內容,強化程序權之保障。(修正條文第3條之2)
四、為避免少年受不當影響,詢(訊)問、護送及使其等候過程,應使少年與一般刑事案件嫌疑人或被告隔離。(修正條文第3條之3、第72條)
五、配合條文修正,調整引用之條文項次。(修正條文第17條、第18條、第43條、第64條之2、第84條)
六、擴大交付安置輔導處所之範圍,增列過渡性教育措施及其他適當措施之執行處所,並配合修正相關法條;明定少年法院得透過意見徵詢或召開協調、諮詢會議,整合兒少相關福利服務等資源,以利會同研商符合兒少最佳利益之轉向處遇或保護處分與銜接服務;另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修正用語。(修正條文第42條、第52條、第54條、第55條之2、第55條之3)
七、配合本法、刑法刪除部分條文,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法規名稱等,修正相關用語。(修正條文第67條、第71條、第85條之1)
八、對於外國少年之驅逐出境處分應以裁定為之,並賦予陳述意見機會及提起抗告救濟之權利。(修正條文第83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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