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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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0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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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0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新聞稿

【高雄市議員蕭永達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高雄高分院撤銷原審駁回判決,改判部分勝訴、部分敗訴】
   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03號上訴人蕭永達與被上訴人翁正財、楊振福、詹永龍、吳成福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7年6月6日下午2時30分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本件判決主文要旨說明:
一、原判決駁回原告蕭永達之訴。
二、蕭永達上訴後,本院改判:抭Q上訴人翁正財等4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蕭永達新台幣30萬元及利息;佼Q上訴人翁正財應將判決書附表二所示內容,刊登自由時報地方版一天。
三、其餘上訴(即逾前項改判內容部分)駁回。
貳、起訴事實及判決結果:
上訴人即原告蕭永達為103年度高雄市第8選區民進黨籍議員候選人,被上訴人即被告翁正財、楊振福時任該選區里長,詹永龍、吳成福分別為高雄市政府議會聯絡副總召集人、民進黨高雄市黨部執行委員。翁正財於103年高雄市市議員選舉期間,製作抬頭印有「蕭永達你是民進黨議員嗎」之文宣,其內指摘「蕭永達你4年來一直帶頭要刪除市府預算」等內容(下稱系爭文宣),經楊振福連署,先於103年11月23日僱工散發系爭文宣,再刊登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後連同詹永龍、吳成福於同年月25日召開記者會揭示系爭文宣,詹永龍更於同年月26日、27日委託三立電視台播放系爭文宣,以不實事項指摘蕭永達,致蕭永達受有名譽上之損害,故請求賠償3,924,600元本息及登報道歉。原審法院認翁正財4人所為並非無據,且係基於善意而發表,故駁回蕭永達之請求,蕭永達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後,判命翁正財4人應連帶賠償蕭永達30萬元本息,並由翁正財刊登道歉啟事於自由時報之地方版1天。
參、判決理由:
翁正財製作系爭文宣所依據者為高雄市議會on line、103年11月17日很角色週報、101年3月13日壹凸新聞,惟依所提高雄市議會on line所載內容,僅有蕭永達建議市府編列預算應量入為出,非但無蕭永達刪除預算之記載,反而係記載蕭永達對輕軌預算沒有意見。至壹凸新聞、很角色週報,雖報導蕭永達於101年杯葛預算,但並未提到蕭永達於100年至103年均有杯葛預算或刪除預算一情,且詹永龍、吳成福就蕭永達並未刪除市府101年度之任何預算一事,早於101年3月27日即於自由時報對蕭永達刊登澄清道歉啟事,是翁正財4人於製作、連署、散布系爭文宣前,就此一事實之陳述,或未經合理查證,或明知所載事實為不實,而仍為之,故認翁正財4人所為,顯有侵害蕭永達之名譽,應負賠償責任。又考量雙方身分、學、經歷、資力等,認翁正財4人應連帶賠償蕭永達30萬元本息。另因翁正財將系爭文宣刊登於自由時報以為散布,故認翁正財應將道歉啟事刊登於自由時報地方版1天,以回復蕭永達之名譽。
肆、本件得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真真、陪席法官郭宜芳、受命法官楊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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