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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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標  題: 105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被告朱駿杰等人偽造私文書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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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被告朱駿杰等人偽造私文書等案件新聞稿

有關本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被告朱駿杰等人偽造私文書等案件,本院於106年10月2日上午9時10分判決,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一、本案判決書本文含附表一至五達108頁,上訴之被告16人、檢察官上訴之被告6人,臚列本案主要事實摘要及量刑理由摘要,茲分述之:
(一) 判決認定之事實摘要:
1、 朱駿杰利用擔任人頭仲介之簡美珠、林永昌、吳嘉霖等人媒介遊民或經濟狀況欠佳之民眾,以每位人頭費新台幣數萬元不等之代價(俗稱紅包),由人頭仲介簡美珠等人負責以刊登廣告及遊說民眾擔任朱駿杰向銀行詐貸之人頭。
2、 朱駿杰在取得上開願意擔任貸款人頭者之身分證件、存摺或扣繳憑單後,即以貸款人頭之名義購買房地以向銀行貸款,朱駿杰為使人頭能順利向銀行貸得款項或提高貸款額度,竟將貸款人頭所提供之資料,以電腦打印等方式偽(變)造貸款人頭存摺之存款額度或變造部份之扣繳憑單上所載之薪資所得額度或偽造人頭之公司在職證明,並要求貸款人頭於銀行對保前,先行背誦偽(變)造之相關資料,以應付對保人員之詢問,而詐貸銀行得逞。
3、 朱駿杰自貸款人頭取得銀行大筆之款項後,均僅繳1期或數期之分期貸款後即未再續繳,以致貸款銀行日後將貸款人頭所購買房地不動產拍賣後,不足額部份雖轉嫁到貸款人頭或保證人,然由於貸款人頭及保證人因屬經濟上之弱勢族群,本無續繳貸款之能力,因而造成銀行日後大筆呆帳之損失。
4、 朱駿杰因而不法獲利達3145萬餘元,依新法沒收之規定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量刑部份:
1、被告朱駿杰量處有期徒刑10年4月(不得易科罰金部份);及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部份)。
2、被告簡美珠量處有期徒刑2年(不得易科罰金部份);及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部份)。
3、被告林永昌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不得易科罰金部份);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部份)。
4、被告吳嘉霖量處有期徒刑1年。
5、其他貸款人或貸款保證人部份,認均亦屬共犯關係,惟其等犯罪情節較輕,分別量處數月至1年不等之有期徒刑,並就實際所得部份,均予以宣告沒收。
二、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明富、陪席法官蕭權閔、受命法官李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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