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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 年度司催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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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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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11402-0 │股票│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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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