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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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人事處
標  題: 法官人事審議制度透光,人審會權責分明,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

法官人事審議制度透光,人審會權責分明,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

  司法院「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於101年3月16日召開第9次會議,由蘇副院長擔任主席,就法官人事審議制度進行討論。
  會議首先由人事處梁處長進行簡報,除簡述我國法官人事審議制度的演變,及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下稱人審會)與我國司法行政組織演進的關係外,並說明法官法施行後的法官人事審議制度,應建立在「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為目的,踐行實質審議程序」、「朝民主、自治、透明、多元方向,建立透光的人事審議制度」、「明確劃分人審會與其他機關間之權責關係」等原則下。接著提出「人審委員可否於會前公開提案簡表?或於會後公開自己於會議中之發言內容?」「學者專家代表可否比照法官代表,於其個人網頁或公眾媒體上刊登提案簡表或發言內容?」「律師、學者等經遴選合格,且研習及格後,人審會得否直接決議拒絕其轉任法院法官?」「人審委員可否接受法官關於人事議案的關說或關切?人審委員接受後轉向司法院提出人事建議時,司法院應如何因應?」等議題,請與會委員共同討論。
  針對人審委員可否於會前公開提案簡表或於會後公開自己的發言內容乙節,多數委員認為如有關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秘密事項不應公開,並建議修訂現行提案簡表關於「機密」之註記。次就學者專家代表得否比照與法官代表公開提案簡表或發言內容部分,多數委員認為兩者應採同一標準。再者,關於經法官遴選委員會(下稱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且研習及格者,人審會得否否決其轉任法官之問題,多數委員認為在法官法施行後,遴選委員會與人審會均係依法官法設置之委員會,且遴選委員會的成員更具外部代表性,基於尊重專業的判斷餘地,除非其決定程序有重大瑕疵等,否則人審會應予尊重。末就人事關說之議題,有委員認為人審會與司法院乃夥伴關係,故其為求司法整體利益所為人事建言不算關說,亦有委員認為人審委員基於善意廣納各方意見,並於獨立判斷後對司法院提出建言,並非關說,另有委員建議將人事推薦制度法制化,以免使當事人蒙受不利益的結果。此外,尚有委員從正當法律程序的觀點,認為人事審議制度應朝程序透明、資訊公開、資訊充分及組織公正的方向修正,因此議案除涉及隱私外,應該盡量做到事前公開,會議紀錄也應盡量逐字紀錄,並應給議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建立健全的迴避制度。
  司法院林秘書長表示,司法院目前就法官院長之調任雖未訂定類似調任庭長之制度,但在人事作業上仍以適才適所為原則,除歡迎各方推薦人選外,並有一定的規則可循。其次,為使人事議案能在具有更充分資訊的前提下作成,應可適度公開提案內容,委員會後也能公布自己發言內容,惟應謹守個人隱私不公開的界線,至於是否成立調查委員會,亦可列入討論。另為防杜錯誤或惡意不當資訊,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末依法官法第4條第1項規定,法官之轉任乃人審會的審議事項,故其針對法官轉任似有最終的決定權限。
  經過與會委員熱烈討論,主席表示,法官人事審議制度是司法改革發展上重要標竿之一,法官的人事行政權,從集中院長於行使,到基於分權將部分權力下放給人審會,進而引進外部人參與;而遴選委員會的遴選權則係考試權的延伸,前者是行政權,後者是考試權,如何調和兩者建立最好的人事行政制度,是未來重要的課題。次就議事公開之議題,議程適度的公開,及對學者專家代表同等對待,應為多數委員所支持,然會議紀錄如採逐字稿方式公開,有可能限縮委員發言意願或空間,美國獨立委員會的紀錄雖然公開,但不是逐字紀錄,其最高法院內部評議過程也都是不公開的,而我國政府資訊公開法亦無相關規定,以僅記載會議結論,並保留錄音內容方式為宜。本次會議為本委員會之最終會議,司法院將提出書面總結報告,並盡可能涵納歷次會議委員寶貴意見,作為司法改革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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