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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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刑事廳
標  題: 刑訴改革成效委員會第7次會議,強化辯護功能以保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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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改革成效委員會第7次會議,強化辯護功能以保人權

刑訴改革成效委員會第7次會議,強化辯護功能以保人權
司法院「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於100年6月30日下午召開第7次會議,由蘇副院長永欽擔任主席。由於委員會之前已就刑事訴訟制度朝雙軌分流制微調的原則,達成高度共識,所以本次會議討論的主題,集中在「重罪、疑案」部分強制辯護的擴張及現有辯護資源的整合。
會議首先由刑事廳報告「強制辯護的調整及現有辯護資源可能的整合方向」。接著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廖秘書長繼鋒報告「法律扶助律師的評鑑制度及強制辯護案件是否准予扶助的審查標準」;司法行政廳黃廳長嘉烈並就「法律扶助的監管機制」進行報告。嗣與會委員就上開議題熱烈發言並交換意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吳董事長景芳特別說明未來該基金會對刑事扶助案件的規劃與展望,與會委員均有心致力於辯護制度的改善及現有辯護資源的整合。
本次會議達成以下共識,將作為將來刑事訴訟法研修的原則及方向:
一、「重罪、疑案」強制辯護調整部分:
(一)「重罪、疑案」自準備程序起即全程實施強制辯護。
(二)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如符合「重罪、疑案」要件者,其強制辯護的時點提前至法院召開聲押庭時。
(三)由「輕罪、明案」轉換程序至「重罪、疑案」者,自轉換時起,同採強制辯護。
二、分流制架構下現有辯護資源之整合--多元併存:
依現有的社會條件及資源,仍宜維持「公設辯護」、「義務辯護」及「法扶辯護」多元併存的制度,讓各種訴訟資源發揮不同特質,進行良性的競爭及互補,俾便彌補現有辯護資源的城鄉差距與不足。但刑事法律扶助律師的專業品質應予提升,研議建立刑事專業扶助律師制度或延聘刑事專職律師與研擬刑事專科簽約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應設法強化法扶律師評鑑方式,定期公佈評鑑結果,作為指派法扶律師的重要參考;司法院並應加強對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監督。同時亦應加強與擴大刑事案件中法扶律師的比例,研議是否擴大及加強各類刑事案件的法律扶助。另公設辯護人近來的表現良好,扮演維護被告刑事人權的重要角色,與會者認現階段應加強公設辯護人的角色與功能,並進一步研議恢復公設辯護人的招考。
此外,其他屬「輕罪、明案」的刑事案件於符合何種條件時可設計為強制辯護案件,或「輕罪、明案」聲請羈押時是否亦採強制辯護,及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辯護權擴張的相關問題,委員會將於100年10月、11月預計討論重罪、輕罪區分時一併研討。再者,辯護權擴張後相應配套的「律師倫理規範」、「妨害司法正義罪」及「藐視法庭罪」是否併予修法引進,建請法規主管機關法務部於相關法規研修時併予斟酌,以求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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