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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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刑事廳
標  題: 人民參與審判的憲法爭議研討會,聚焦有共識,成果豐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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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與審判的憲法爭議研討會,聚焦有共識,成果豐碩

人民參與審判的憲法爭議研討會,聚焦有共識,成果豐碩
司法院於5月27日舉辦「人民參與審判之憲法爭議」研討會,邀請國內憲法學權威——吳大法官庚、台北大學陳愛娥教授及東吳大學李念祖教授就人民參與審判的憲法爭議,發表專題演講與討論。
司法院自76年起,早已著手研議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先於83年提出「刑事參審試行條例草案」,繼於95年又提出「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先後送請行政院會銜時,均因行政院認有違憲爭議而無法完成立法作業。目前司法院研議人民觀審制度的可行性,對相關憲法爭議問題,實有充分研析、討論的必要。
吳庚大法官在研討會中指出,釋字第436號及第601解釋,已對「憲法意義上的法官」作了明確闡釋,參與審判的一般人民,雖非憲法意義上的法官,但釋字第436號解釋對於參審制度是否違憲,則明確表達「不違憲」的立場。此外,法院的判決應該要攤在陽光下接受檢驗,參審制或司法院構思中的人民觀審制,都可讓司法開一扇窗,讓國民參加審判,法官一定會更認真評議,使司法更有公信力,相關違憲爭議即可迎刃而解。
陳愛娥教授則認為,司法院釋字第378號解釋理由書,已明確表示,基於事件性質,讓法官以外的人士共同參與審理,並不致於侵害人民的訴訟權,此種見解,與日本東京高等裁判所、德國學界的普遍看法均一致。由於具備法律專業知能的法官,仍然是構成法院的基本因素,是以人民參與審判本身,雖不致於違憲,但具體制度設計時,仍應注意下列事項:1.參與審判的一般人民能獨立、中立地行使職權;2.被告能獲得廣泛即時且有實效的權利救濟;3.參與審判的一般人民承受的負擔,必須與制度追求的公益相當。
李念祖教授認為,即使強調司法民主化,也不等同於人民公審,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必須有其憲法上的界限,包括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保障、第80條、第81條的法官獨立性、終身職保障等,故在具體制度設計時,宜讓參與審判的一般人民事前接受基本的法律專業訓練,以被告同意或主動聲請才能適用此制度,參與審判的一般人民,也應從有意願擔任的國民來選出。
總結三位主講人的演講,均不認為民主化是司法的當然要求,也不認為任何形式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均屬違憲,依主持人蘇永欽副院長的歸納,未來制度設計時,就憲法上的爭議解決,重點在於1.是否強制一般人民參與審判、2.人民的參與程度、3.法官與觀審員的人數比例、4.表決權重、5.審級救濟等事後控制等面向。
此外,蘇副院長也指出,除消極迴避人民參與審判的違憲爭議外,未來研議人民觀審制度時,更應該積極尋找該制度在憲法上的意義與價值。
研討會中,黃梅月廳長、朱朝亮主任檢察官、軍檢署李瑞典檢察長、呂永福院長、蘇友辰律師等人,就具體制度設計時應如何避免違憲爭議等問題踴躍提問,獲得三位主講人詳細解釋。
本次會議從新時代新思維的角度,重新審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憲法爭議,相關討論,均將成為未來法制研議時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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