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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0.05.18
發布單位:
司法院刑事廳
標 題:
速審法第9條於5.19施行,邁向嚴格法律審的新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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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 速審法 新聞稿.doc
速審法第9條於5.19施行,邁向嚴格法律審的新里程
速審法第9條於5.19施行,邁向嚴格法律審的新里程
99年4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明定:「除前條(指第8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將自100年5月19日施行,之後所有第二審法院(包括更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之判決時,檢察官或自訴人的第三審上訴,採嚴格法律審的要求,邁向嚴格法律審的新里程!
民國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就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達成「強化第一審之功能,以第一審為事實審之重心」、「第二審改採事後審制」、「第三審採行嚴格法律審兼採上訴許可制」等多項結論,修改成為金字塔型的訴訟架構。92年已完成刑事訴訟第一審為堅強事實審之修法,第二、三審的配套修法,雖曾於93年間提出立法院,但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而無法完成刑事訴訟二、三審的修法。
99年9月1日施行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規定,符合一定條件時,第二審法院更三審以上的無罪判決,禁止檢察官、自訴人再行上訴,至於第9條,則是限制檢察官或自訴人的第三審上訴,應符合嚴格法律審的要件,就是落實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的具體措施。
司法院下一步的刑事訴訟改革就是全面改造上訴制度,以塑造一個金字塔的訴訟架構,讓案件的事實能在第一審就調查清楚,可避免當事人一再出庭,且讓案件可以迅速確定,以確保人民的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