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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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民事廳
標  題: 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第3次會議新聞稿

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第3次會議新聞稿

  司法院於5月13日召開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第3次會議,由姜仁脩副秘書長主持,會中作出加強專家諮詢及鑑定或考慮引進日本專門委員制度,協助法官審理專業或特殊類型案件、民事事件合意選擇法官審判目前不宜再推動立法、評議紀錄得於審判後閱覽已落實及各審級判決書無附具不同意見書之必要性等結論。
  本次會議就「專家參審」、「民事事件合意選擇法官審判」、「評議紀錄得於審判後閱覽」及「判決書得否附具不同意見書」等議題共識如下:1.專家參審部分:各界對專家參審認有違憲與規避公開審判及證據調查程序疑慮,致未能順利完成立法。為達成人民參與司法審判之改革基本理念,法官於審理專業或特殊類型之案件,應可採行專家諮詢,由專家提供專業意見供法院參考,但不參與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及加強鑑定制度,使當事人在法庭上有參與辯論之機會,以獲致正確並為人民信賴之裁判,或考慮考慮引進日本專門委員制度。2.民事事件合意選擇法官審判部分: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已於97年9月5日施行期滿,當然廢止。如欲再採行此一制度,須重新立法,考量多數委員認採此一制度應限於當事人可處分訴訟標的事件,且對判決結果不得再行上訴。參酌前開暫行條例施行5年期間符合各委員認可由當事人合意選定法官事件之件數甚低,可知若再立法採行此一制度,人民對該制度之使用意願不高,而司法資源有限,宜將資源用於人民認應更迫切改革之方面,是目前尚不宜再推動立法採行此一制度。3.評議紀錄得於審判後閱覽部分:經由修正法院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第1項,增訂同條第2項規定及閱覽評議意見要點等相關法規,使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因此,關於「合議制度的落實」議題所採取之評議紀錄得於審判後閱覽部分之具體措施,已達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提案之目的。4.判決書得否附具不同意見書部分:各審級判決書皆可附具不同意見,與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制度不符,且有違法官評議秘密之義務。如為知悉合議庭之不同意見,應可從改善現有制度方面著手,例如改善現行評議簿之通常記載方式(僅記載主文、結論或敬表同意),法官可將不同意見詳載於評議簿上,不僅有表達不同意見之功能,並可真正落實評議制度,且依現行法院組織法規定,當事人可於判決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簿,故各審級判決書尚無附具不同意見之必要性。
  之後由民事廳吳光釗法官、周舒雁法官簡報民事集中審理的執行情形,司法院陳昌雄統計長亦從法院受理、終結民事訴訟事件之件數、審理日數、上訴比率、廢棄原判決比率、各法院行集中審理比率、律師代理訴訟比率等說明「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概況」。與會委員認要落實民事集中審理應有配套措施,例如擴大合議制度、擴大律師強制代理、增加專業法庭等,有關「民事訴訟制度改革」議題下次會議100年6月28日將再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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