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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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彰化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溫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172號聲請人賴鄧蘭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108年度司催字第172號聲請人賴鄧蘭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賴鄧蘭  住彰化縣花壇鄉花壇村番花路83巷42號
           送達地址:彰化縣福興鄉青雲路14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所為
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下附表。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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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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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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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鄧厚根    │       │89年4月20日  │5,000,000元   │WG10003607   │未載│
│  │       │       │       │        │        │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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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黃美龍    │       │89年7月20日  │8,000,000元   │NO015707    │未載│
│  │       │       │       │        │        │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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