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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2.06
發布單位:
彰化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溫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聲請人沈宗政即大順農產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108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聲請人沈宗政即大順農產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沈宗政即大順農產行
住彰化縣大村鄉加錫村加錫一巷1之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下。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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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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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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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順農產行沈宗│台灣銀行員林分│108年7月15日 │19,200元 │AM5738717 │ │
│ │政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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