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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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通知具保人彭玉春領取本院被告鄭志昭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於80年3月22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及利息。

公告通知具保人彭玉春領取本院被告鄭志昭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於80年3月22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及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告通知具保人彭玉春領取本院被告鄭志昭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於
   80年3月22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及利息,並張貼於本
   院牌示處及司法院、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被告鄭志昭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具保人彭玉春住居所
    及所在地不明,依法公告。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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