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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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通知具保人邱順河領取本院被告邱垂輝恐嚇取財案件於79年12月29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及利息。

公告通知具保人邱順河領取本院被告邱垂輝恐嚇取財案件於79年12月29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及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告通知具保人邱順河領取本院被告邱垂輝恐嚇取財案件於79年
   12月29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及利息,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司法院、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被告邱垂輝恐嚇取財案件,具保人邱順河住居所及所
    在地不明,依法公告。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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