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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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108 年度繼字第697 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

公告本院108 年度繼字第697 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家溫108年度繼字第697號
主旨:公告本院108 年度繼字第697 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
   ,已將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家事法庭公告處。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附錄裁判要旨
選任蔡忠委為被繼承人許宏寓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許宏寓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備註:請將本公告及裁定正本登報,請刊登「全國版」的版面,
   並將報紙整張1 份送院。
   (備註欄不用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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