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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2.04
發布單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108 年度繼字第697 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
公告本院108 年度繼字第697 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家溫108年度繼字第697號
主旨:公告本院108 年度繼字第697 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
,已將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家事法庭公告處。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附錄裁判要旨
選任蔡忠委為被繼承人許宏寓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許宏寓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備註:請將本公告及裁定正本登報,請刊登「全國版」的版面,
並將報紙整張1 份送院。
(備註欄不用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