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2.04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新聞稿
檔案下載: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新聞稿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新聞稿
科刑程序、裁定更正及行政簽結相關規範與程序保障
  為使法院科刑程序、裁定更正及檢察官行政簽結相關規範與程序保障,更臻完善,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下午,在3樓會議室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36次會議,由林秘書長輝煌主持,並邀集委員會之審、檢、辯、學各方代表,共同研討其修法方向及內容。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已宣告累犯更定其刑之相關規定,因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失效,且於解釋理由書敘明應由當事人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方法,進行周詳調查與充分辯論,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為回應該號解釋意旨,提昇量刑之妥適性、公平性及程序保障,於108年7月26日、8月16日及10月25日召開之前三次會議中,與會委員已就刑事廳所草擬刑事訴訟法第288條及第477條之修正條文初稿,積極交換意見。本次會議接續討論,就第477條部分,有委員建議檢察官通知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繕本,應加上受刑人得於一定期間內向法院提出意見之教示文字,法務部代表認為教示文字與法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之規定,恐生扞格,並表示可在聲請書繕本中附具相關法條,以資提醒。
  鑒於刑事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現行法並未明文規定其處理方式,為彌補此規範缺漏,故刑事廳擬具刑事訴訟法第314條之2關於刑事裁判裁定更正之修正草案初稿,供本次會議研討,與會委員對本條之增訂提供諸多寶貴建議。有委員主張為避免裁定更正遭致不當運用,應於法條明定其對象,以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為限,始得裁定更正;亦有委員認為立法說明中應例示不得裁定更正之類型,俾利實務妥適適用。
  再者,為回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關於「為取得法律授權依據,並避免檢察體系可能濫用於本應依法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結案的案件,行政簽結制度予以明文化」之決議,法務部前於108年6月間,將刑事訴訟法第261條之1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2關於行政簽結法制化之建議修正條文函請司法院研議,並排入本次會議供與會委員討論。此部分議題,由法務部代表先說明建議修正草案之背景與相關規範,並強調因濫訴案件量大,故行政簽結法制化有其必要;惟有委員質疑,該建議修正條文所稱「中止偵查」、「顯無相當事實依據可認有人犯罪」、「犯罪行為人不明」,與現行刑事訴訟法之「停止偵查」、「犯罪嫌疑不足」、「犯人不明」難以區分,亦有委員提出檢察官中止偵查之相關要件是否過於寬泛、與追訴權時效之關係、應否以案件性質而非「偵」、「他」案號作為區別、告訴人等之救濟途徑、有無其他國家法制可資比較等問題,供法務部參考,俾作完整之規範。
  最後主席裁示,就科刑程序及裁定更正之修法部分,由本院綜合歷次會議與會委員之意見而為決定;就行政簽結之修法部分,則請法務部參酌委員意見再行研究,並訂於108年12月20日召開下次會議賡續討論。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