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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2.04
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
標 題:
公告聲請人陳柏璁遺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14號提存通知書乙份。
公告聲請人陳柏璁遺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14號提存通知書乙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發文字號:(108)存 字第 114 號
主旨:因聲請人陳柏璁遺失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14號提存通知書乙份,利害關係人對其請求領取本件提存物新台幣107,825元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公告期間)向本所聲明,逾期即准聲請人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