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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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善股 |
標 題: |
108年度除字第93號 |
108年度除字第93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民善108年度除字第93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8年度除字第93號除權判決事件之判決要
旨。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50條、第564條。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08 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上和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芳
代 理 人 呂竹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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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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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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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106年9月27日 │40,000元 │1826627 │ │
│1 │行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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