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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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善股
標  題: 108年度除字第93號

108年度除字第93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民善108年度除字第93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8年度除字第93號除權判決事件之判決要
     旨。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50條、第564條。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08 年度除字第93號
聲 請 人 上和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芳  
代 理 人 呂竹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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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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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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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106年9月27日     │40,000元     │1826627 │  │
│1 │行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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