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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1.27
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標 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景耀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景耀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08年度北簡字第160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景耀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08年度北簡字第1601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陳景耀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下午2時59分
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翁挺育
股別: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