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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1.22
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慎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69年度少訴字第3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 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69年度少訴字第3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 元暨利息
例稿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
股別:慎
本文:
主旨:茲公告具保人楊許柳領取本院69年度少訴字第33號案件,
被告楊清山、李建成、林朝祥,於民國69年7 月12日繳納
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及利息,並張貼於本院及桃園區
公所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69年度少訴字第33號案件,應受送達人住居
所及所在地不明,依法公告。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9 日
決行〔函〕:
書記官
核章欄:
決行
書記官 科長(股長) 法官
函稿代碼:C055-03 國內第一次公示送達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