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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1.07
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記錄科德股
標 題:
公告發還具保人邱玉梅本院80年度易字第89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具保人邱玉梅本院80年度易字第89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主旨:茲公告具保人邱玉梅領取本院80年度易字第891 號被告盧
廷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卷於80年6 月13日繳納之保證金
新台幣10,000元及利息,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
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80年度易字第891 號被告盧廷友麻醉藥物管
理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仁即具保人邱玉梅居所及所在
地不明,依法公告。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梁 晏 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