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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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標  題: 因聲請人金順益營造有限公司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99年度存字第16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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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聲請人金順益營造有限公司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99年度存字第16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發文字號:(99)存 字第 16 號

主旨:因聲請人金順益營造有限公司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99年度存字第16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取回。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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