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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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朴小字第329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朴小字第329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例稿名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嘉院聰民朴乙108年度朴小字第329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朴小字第329號清償債務事件之
     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被告陳勝興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49,935元,及自民國92年9月11日起至民國
     92年10月10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92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751元,及其中新臺幣19,2
     18元自民國93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本件係國公示送達。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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