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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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善股 |
標 題: |
108年度除字第83號 |
108年度除字第83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民善108年度除字第83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8年度除字第83號除權判決事件之判決要
旨(更正裁定)。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50條、第564條。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08 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薛崇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住○○縣○○鄉○○村○○
路○之○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縣○○鄉○○村○○路
○○之○號」及附表發票日欄中「108 年41月30日」之記載,應
更正為「108 年4 月30日」。
理 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