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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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8年度台上字第3081號李銘鴻殺人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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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8年度台上字第3081號李銘鴻殺人案件新聞稿

最高法院審理108年度台上字第3081號李銘鴻殺人案件新聞稿
一、本院判決摘要
李銘鴻因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判決,檢察官及李銘鴻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081號判決駁回檢察官及李銘鴻對於第二審判決的上訴,而告確定。
二、第二審判決情形
第二審判決維持第一審論以李銘鴻殺人2罪,各處無期徒刑並禠奪公權終身,及殺人未遂1罪,處有期徒刑5年,併定應執行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及諭知相關沒收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及李銘鴻在第二審之上訴。
三、事實(案情)摘要
李銘鴻前於107年4月24日曾因黃天賜女友將錢包遺留在謝文斌車上之事,與謝文斌在電話中發生口角爭執,而持隨身之折疊刀刺傷謝文斌友人游振鑫。謝文斌就上開事件,於同年6月8日22時許與黃天賜相約商談和解事宜,李銘鴻乃與黃天賜一同前往,謝文斌則邀集多人前往,雙方見面後,謝文斌、李晏誠、洪驊辰及游耀仁(即游振鑫之弟)等人懷疑黃天賜有攜帶刀械到場,而與黃天賜發生拉扯,斯時站在拉扯人群外圍之李銘鴻見狀,向謝文斌等人表示「不要這樣,有話好好談」等語,欲幫黃天賜解圍,惟謝文斌等人均未理會。李銘鴻竟基於殺人不確定故意,持上開折疊刀衝向與黃天賜拉扯之謝文斌等人,謝文斌等人發現李銘鴻持刀衝來,即中止拉扯並散開,惟此時李銘鴻已持刀靠近李晏誠之右後方,並刺向李晏誠之右腹部,且於李晏誠遭刺轉身時,仍持刀欲再刺李晏誠胸部,經李晏誠以右手阻擋後,該折疊刀因而卡在李晏誠之右手臂。李銘鴻拔出折疊刀,復朝欲趁隙逃離現場之李晏誠揮砍,於李晏誠逃離時,並在場喊叫「呼恁死」(台語)等語;又於刺向李晏誠後,仍先後持刀砍刺前來解圍、手中未持任何攻擊工具之洪驊辰、游耀仁,致洪驊辰、游耀仁遭刺倒地,經送醫仍均不治死亡,李晏誠則經送醫急救始倖免於難,李銘鴻於逃離現場後,翌日經警拘提到案。
四、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原判決綜合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詳予說明憑以認定李銘鴻因欲幫黃天賜解圍,向謝文斌等人表示「不要這樣,有話好好談」等語,惟眾人均未理會後,乃基於殺害洪驊辰、游耀仁、李晏誠之不確定故意,持其所有折疊刀刺砍洪驊辰等3人,致洪驊辰、游耀仁死亡,李晏誠經送醫救治始倖免於難等犯罪事實的證據及理由。並對於李銘鴻在原審辯稱:其無殺人犯意及動機、所為係具基於正當防衛或義憤、謝文斌等人係利用昏暗且人煙稀少之地點有計劃性對黃天賜施暴等情,係如何不足採信,予以論述及指駁。所為論斷與經驗及論理法則無違。
(二)原判決以第一審量刑時已綜合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之一切情形,審酌李銘鴻之犯行雖危害社會治安至鉅,並造成李晏誠身心受創及洪驊辰、游耀仁家屬極度悲傷及不能回復之傷害,惟其前並無犯罪科刑紀錄,與告訴人或被害人亦無仇怨,係因友人黃天賜與謝文斌等人談判時偶發之衝突,而為本件犯行,並非預謀殺人,認本案尚非屬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不足以實現正義、維護社會秩序者,尚無剝奪其生命權之必要,就其所犯殺人2罪,各處以無期徒刑,殺人未遂罪,量處有期徒刑5年,定應執行定無期徒刑並禠奪公權終身,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妥適。
(三)檢察官及李銘鴻上訴意旨,或徒憑己意,就原審取捨證據、判斷其證明力職權的適法行使或判決內已明白論斷的事項,任憑己見為不同的評價,執以指摘原判決違法,或就原審量刑無違法或濫用權限之職權行使,任意指為過輕、違法,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世雄
                   法官 段景榕
                   法官 鄧振球
                   法官 汪梅芬
                   法官 吳進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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