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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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
標  題: 因聲請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066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因聲請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066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108)取 字第 1060 號

主旨:因聲請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遺失提存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066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鍾  秀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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