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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0.29
發布單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標 題:
公告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債務人洪白梅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108年10月28日下午4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檔案下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docx
公告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債務人洪白梅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108年10月28日下午4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之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主旨:公告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債務人洪白梅聲請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108年10月28日下午4時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實行細則第31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108年10月28日下午4時。
二、公告內容:如附件所示之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開始
清算裁定一件。
附件: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裁定一件
法 官 吳孟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