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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0.17
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06號、108年度台聲字第143號楊哲旻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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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刑6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06號、108年度台聲字第143號楊哲旻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新聞稿.docm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06號、108年度台聲字第143號楊哲旻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新聞稿
本院受理楊哲旻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加重詐欺取財等罪案件,關於「被告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如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應否依其輕罪即參與犯罪組織罪所適用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之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之法律問題,經本庭評議後所擬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本院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認有應予統一之必要,乃依法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以徵詢書徵詢本院其他各庭之意見,於徵詢一個月期滿( 即108年10月16日) ,本院有4 庭同意本庭見解,3 庭不同意本庭見解,另1 庭則有其他意見。故上開法律問題,本院各庭見解顯有積極歧異之情形。本庭於108 年10月17日評議後,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以裁定將此法律爭議問題提交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以統一法律見解。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郭毓洲
法官 張祺祥
法官 沈揚仁
法官 蔡憲德
法官 林靜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