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09.30
|
發布單位: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清股 |
標 題: |
108年度司催字第70號 |
108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苗栗縣文化基金會
設苗栗縣苗栗市北苗里自治路50號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住同上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
│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7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財團法人苗栗縣文化│王怡貞 │合作金庫苗栗分行 │108年5月2日 │37,796元 │RY3462168 │ │
│ │基金會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