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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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號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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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號家暴殺人案件新聞稿

【凌森義家暴殺人案件,高雄高分院撤銷原判決,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本院10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號被告凌森義家暴殺人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合議庭審理後,於108年9月26日上午9時10分宣判,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文說明
本院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仍判決凌森義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相關犯罪工具。
貳、犯罪事實摘要
被告凌森義與被害人廖OO前為同居之男女朋友,因懷疑被害人另結新歡,且與被害人有債務糾葛,對被害人心存不滿,因而預謀殺害被害人。被告凌森義與被害人於106年5月1日凌晨2點相約見面後,將被害人載往汽車旅館,使被害人飲用其事先摻入大量鎮靜安眠藥物(已達致死濃度)的優酪乳後陷入昏睡,並乘被害人昏睡之際,以事先準備的塑膠垃圾袋套住被害人頭部,再以束帶綁緊垃圾袋封口及勒住被害人頸部,使被害人因藥物中毒,窒息及腦部缺氧而死亡。
參、認定事實的理由
被告凌森義坦承殺人犯行,但否認本案為預謀殺人,辯稱其是因為在旅館房間內與被害人發生爭吵,一時失控,才憤而殺害被害人。本院審酌被告凌森義於案發前數月起,即預先將其至精神科就診的鎮靜安眠藥物留存,且於案發日與被害人見面前,在超商購買優酪乳供摻入藥物使用;並另準備束帶、垃圾袋等物帶往汽車旅館等事實,認定被告預謀殺害被害人,被告的辯解不可採信。
肆、撤銷改判的理由
本案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台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均未能明確判斷被害人服入農藥的時間、方式及劑量;現場查扣的相關證物或被告歷次供述,均無法佐證被告有以誘使被害人服用農藥作為其殺人的手段。原判決認定被告曾預先準備摻有農藥之膠囊1 顆,進而於旅館內交予被害人服用,尚有違誤。
伍、量刑的說明
本院改判仍處被告無期徒刑,主要是審酌:一、被告因感情及金錢糾紛,即殺害被害人。二、預謀殺人且手段兇殘,所造成生命喪失的損害無從回復。三、犯後未見深刻反省、悔悟,亦未賠償被害人家屬等一切情狀。
陸、本案得上訴,並應依職權送上訴。
柒、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凃裕斗、陪席法官張盛喜、受命法官吳佳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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