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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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高雄地院受理107年度訴字第452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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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受理107年度訴字第452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本院審理107年度訴字第452號被告陳粹鑾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摘要
壹、主文
伍春金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顏蔚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粹鑾無罪。
貳、認定有罪之事實及理由要旨(即顏蔚與伍春金部分)
一、於101 年9 月間,顏蔚是高雄市議員陳粹鑾之助理,明知高雄市議員每年可在3萬元額度內檢據覈實報支國內經建考察費用,其隨陳粹鑾赴宜蘭縣、臺北市等地經建考察後,遺失部分消費憑證,竟擅自向大豐旅行社索取代收轉付收據,向高雄市議會申報,高雄市議會形式審查後撥款2萬5,500 元撥入陳粹鑾郵局帳戶。此部分犯罪事實,除有被告顏蔚自白,並有代轉支付收據等證據資料在卷可佐,事證明確,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審酌被告顏蔚於案發時擔任同案被告陳粹鑾之議會助理,竟以不實代收轉付收據申請報銷經建考察費用,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處有期徒刑參月,得易科罰金。
二、102年9月間,伍春金是山海旅行社業務,因顏蔚隨陳粹鑾赴臺北市經建考察後,遺失部分消費憑證,竟受顏蔚之託,提供山海旅行社收據,由顏蔚向高雄市議會申報,高雄市議會形式審查後撥款2萬7,000 元撥入陳粹鑾郵局帳戶。此部分犯罪事實,雖被告伍春金辯稱不知,然有山海旅行社之會計人員證述明確,且顏蔚只認識伍春金而不認識山海旅行社之其他人員,因開立虛偽收據是違法行為,衡情若非有相當情誼或利害關係之人,不可能隨意答應開立,是認被告伍春金犯行明確,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審酌伍春金案發時擔任山海旅行社業務,竟授意會計開立不實代收轉付收據,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處有期徒刑陸月,得易科罰金。
參、認定無罪部分之被訴事實及理由要旨(即陳粹鑾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102年間,被告陳粹鑾身為高雄市議會議員,明知高雄市議員每年可在3萬元額度內檢據覈實報支國內經建考察費用,未實際經建考察,竟向山海旅行社業務伍春金索取收據後,向高雄市議會申報,高雄市議會形式審查後撥款2萬7,000 元撥入陳粹鑾郵局帳戶等語。
二、訊據被告陳粹鑾辯稱102年度確有經建考察,費用申報事宜全由助理顏蔚處理,經與顏蔚之證述,互核相符,且據高雄市議會承辦人員證稱,相關單據並無簽名易並無相關紀錄可查由何人申報。本件關於被告陳粹鑾涉犯上開犯行之證據,並無確切之證據可資佐證,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證被告陳粹鑾確有此部分之犯行,基於證據裁判法則,自難遽為被告陳粹鑾有罪之認定。
肆、本案仍可上訴,尚未確定。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陳紀璋、陪席法官李怡蓉、受命法官李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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