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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9.02
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標 題:
公示送達108 年度桃小字第1454號應受送達人被告李俊鵬之判決正本1 件。
公示送達108 年度桃小字第1454號應受送達人被告李俊鵬之判決正本1 件。
例稿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民燕108桃小字第145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李俊鵬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 年度桃小字第1454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俊鵬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 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56 桃園市桃園區仁愛路120
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石曉芸
股別:燕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桃小字第145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宇棠
住臺北市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住同上
被 告 李俊鵬 住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99號
(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參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