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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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破更一字第3號選任破產管理人等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破更一字第3號選任破產管理人等事件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愛108破更一3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簡春肇經本院裁定選任破產管理人及有關事項。
依  據:
   一、本院108年度破更一字第3號裁定。
   二、破產法第6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宣告破產之年月日: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選任
     破產管理人之年月日: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二、破產裁定之主文:宣告簡春肇破產。選任破產管理人
     裁定之主文:選任余景登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申報債
     權期間自即日起至108年10月20日止。
   三、破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余景登律師,住高雄市前
     金區中正四路151號13樓之3。
   四、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同上住所。
   五、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08年10月20
     日止。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日期由本院民事執行處另定期召開
     。
   七、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
     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
     產管理人。
   八、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
     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決行:
院 長 陳  中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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