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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7.16
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聲字第582 號具保人陳有土刑事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聲字第582 號具保人陳有土刑事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仁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仁95聲582字第1080211082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聲字第582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有土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黃聰明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陳有土已歿,且其繼承人所在不明,或因其
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