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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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善股
標  題: 108年度除字第49號

108年度除字第49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民善108年度除字第49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8年度除字第49號除權判決事件之判決要
     旨。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50條、第564條。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08 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孫嘉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t32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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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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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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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唐煜工業有限公司 │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107年6月9日      │62,000元     │FA315663│  │
│1 │陳淑珍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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