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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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標  題: 107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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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翁樸山(即翁錫輝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淡水區頂田寮路133號
      翁樸棟(即翁錫輝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淡水區八勢路50巷5弄8之1號
      翁凱(即翁錫輝之繼承人)
           住金門縣金沙鎮何斗里中蘭66號3樓
      翁樸釧(即翁錫輝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淡水區頂田寮路145號4樓
兼上列四人
共同代理人 翁如月(即翁錫輝之繼承人)  
           住台北市士林區華齡街75號6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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