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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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雲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本院108 年度家催字第8 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已將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家事法庭公告處。

公告本院108 年度家催字第8 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已將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家事法庭公告處。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家悅108年度家催字第8號
主旨:公告本院108 年度家催字第8 號公示催告事件裁定,已將
   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家事法庭公告處。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景徽

備註:請將本公告及裁定正本登報,請刊登「全國版」的版面,
   並將報紙整張1 份送院。
   (備註欄不用刊登)

股別:悅
職稱:法   官
函稿代碼:G031-15公示催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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