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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03.05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執字第14290號債務人陳皇志扣押執行命令1件
108年度司執字第14290號債務人陳皇志扣押執行命令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108司執強字第142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皇志之扣押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429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皇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
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強股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