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2.19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服股
標  題: 公告徵詢107司執服字第26477號共有人及優先購買權人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公告徵詢107司執服字第26477號共有人及優先購買權人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橋院秋107司執服字第26477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及優先購買權人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
   承買(高雄市湖內區圍子段4315.4316地號,權利範圍35分之1
   ) 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
   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647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郭珠佩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
   108年1月22日將債務人郭珠佩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以總價新台幣193,200元拍定在案。
 二、優先購買權人及共有人或其繼承人等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
   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
   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