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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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大法官書記處
標  題: 司法院釋字第774號解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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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74號解釋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774號解釋摘要
說明:本摘要係由大法官書記處依解釋文及理由書摘錄而成,僅供讀者參考,並不構成大法官解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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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案號:
會台字第12359號(聲請人:凱撒金邸管理委員會等11人)
解釋公布日期:108年1月11日

事實背景
1.臺中市政府辦理「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醫療專用區)(供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使用)案」(下稱系爭變更計畫),經內政部以98年3月6日台內營字第0980801598號函(下稱系爭處分)核定後,由臺中市政府公告發布實施。
2.聲請人凱撒金邸管理委員會等11人為系爭變更計畫範圍外毗鄰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及住戶,認系爭變更計畫影響其權益,對系爭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於103年11月向本院聲請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
解釋文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應予補充。
解釋理由書
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所稱「一定區域內人民」固係指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內之人民而言,惟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系爭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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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大法官碧玉迴避而未參與本號解釋之審理及決議
湯大法官德宗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
羅大法官昌發、黃大法官虹霞、蔡大法官明誠(黃大法官虹霞加入)、林大法官俊益、許大法官志雄、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分別提出協同意見書
黃大法官璽君(吳大法官陳鐶加入)、張大法官瓊文分別提出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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