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01.10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大法官書記處
標  題: 本院大法官為審理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等聲請解釋刑法累犯加重處罰規定是否違憲案,訂於108年1月15日下午召開公開說明會,為維護秩序,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旁聽。
檔案下載:

本院大法官為審理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等聲請解釋刑法累犯加重處罰規定是否違憲案,訂於108年1月15日下午召開公開說明會,為維護秩序,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旁聽。

主旨:本院大法官為審理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會台字第12352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會台字第12274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憲三字第21及23號)、徐世宗(會台字第13445號)、彭雲明(會台字第13582號)及蘇品睿(107年度憲二字第227號)聲請解釋案,訂於108年1月15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至5時,假本院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舉行公開說明會,爰公告相關事項。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並準用同法第33條第1項及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爭點題綱
(一)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累犯加重其刑,有無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不問前、後罪之犯罪類型、犯罪行為人之罪責及犯罪情節輕重,一律須加重本刑,有無違反憲法罪責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或法律明確性原則?
(二)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旁聽證核發
本次說明會旁聽席位共64席(民眾32席、記者32席)。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民眾旁聽席32席:民眾請領旁聽證者,請服裝儀容整齊,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於當日下午1時30分起至2時15分止至臺北市博愛路127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1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至額滿為止。旁聽證並應全程佩戴。離開會場時,至原領證處繳還旁聽證,並於旁聽證領取表上簽名領回所交證件。
(二)記者旁聽證32席,由本院公共關係處另行核發。
三、為維護說明會秩序
(一)說明會旁聽者於報到處換發旁聽證時,應先經安全檢查程序,寄放禁止攜入會場之物品(包含手機、筆記型或平板電腦、PDA、照相機、攝影錄音器材,以及表達特定立場、干擾會場秩序或影響會場莊嚴之任何布條、標語或穿戴之衣物等物品),並應於說明會召開前10分鐘依序號入座。
(二)其他事宜依法庭旁聽規則辦理。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