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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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有關監察院107司調0056號調查報告之聲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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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有關監察院107司調0056號調查報告之聲明新聞稿

監察院對於本院101年度重選上更(三)字第69號刑事確定判決所完成之107年12月12日107司調0056號調查報告,本院聲明如下:
一、監察院依法行使彈劾、糾舉、糾正等職權,以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法具有之調查權,本院予以尊重。
二、惟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因此,法官審理刑事具體個案,依法所認定之事實、適用之法律,或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均係審判核心事項,不受任何干涉,當事人對判決若有不服,應循司法審級謀求救濟,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亦應受限制,此觀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意旨即明。本院101年度重選上更(三)字第69號刑事確定判決有關被告陳○○所涉刑事案件,承辦合議庭就該案所認定之事實,已敘明所憑之證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卷內有利被告之證據如何不可採信,被告聲請調查之證據何以無調查之必要,亦詳予說明;該案經本院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更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監察院前述調查報告就事關審判核心事項之法官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多所指摘,已逾越法定調查職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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