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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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被告鄭和枝、鄭光仁(即奈良井光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公示送達被告鄭和枝、鄭光仁(即奈良井光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107橋院秋民剛107年度訴字第504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和枝、鄭光仁(即奈良井光仁)之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
     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7年度訴字第504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
     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下午2時
     5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三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決行: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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