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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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新釧即楊崑炎之繼承人之拍賣通知1件。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新釧即楊崑炎之繼承人之拍賣通知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橋院秋106司執英字第414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新釧即楊崑炎之繼承人之拍賣通知
   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1446號債權人宋素珍等與債務人楊
   惠文即楊崑炎之繼承人、楊育文即楊崑炎之繼承人、楊新
   釧即楊崑炎之繼承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
   旨所示文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英股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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