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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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公告發還95年度選上更(一)緝字第1號司秋美之刑事保證金相關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公告發還95年度選上更(一)緝字第1號司秋美之刑事保證金相關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院彥刑寒95選上更(一)緝1字第1070110526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選上更(一)緝字第1號案件刑事
     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司秋美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
     被告吳慶堂等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司秋美所在不明,迄今無人聲請發還,特
     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寒股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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