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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9.14
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公告發還95年度選上更(一)緝字第1號司秋美之刑事保證金相關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公告發還95年度選上更(一)緝字第1號司秋美之刑事保證金相關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院彥刑寒95選上更(一)緝1字第1070110526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選上更(一)緝字第1號案件刑事
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司秋美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
被告吳慶堂等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司秋美所在不明,迄今無人聲請發還,特
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寒股書記官 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