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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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8年度聲羈字第81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公告發還本院98年度聲羈字第81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巳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巳98聲羈字第813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8年度聲羈字第81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郭家榮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
     被告郭家榮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郭家榮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周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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