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7.20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司法行政廳
標  題: 司法院院會通過法官法草案之修正案新聞稿
檔案下載:

司法院院會通過法官法草案之修正案新聞稿

司法院於107年5月31日第169次院會,已決議通過法官法之修正草案,以期建構金字塔訴訟制度及組織;復於同年7月19日召開之第171次院會,決議通過前開草案之修正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在金字塔型訴訟組織下,終審法院法官人數精減為最高法院14人、最高行政法院7人,並執掌各類案件的終局法律解釋,肩負統一法律見解及引領重要公共議題趨向之任務,其職責具有重大憲政意義及社會影響力。因此,在設有憲法法院及終審法院的民主國家當中,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方式,設計上均強調須能反映民主正當性及多元參與之精神。
二、惟依我國現行制度,終審法院法官的任用方式是由司法院院長提名,經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包含司法院院長指定具有法官身分者11人,及各級法院法官互選法官代表12人)審議決定,其成員皆為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員,未能充分反映司法相關社群及社會中的多元觀點,正當性基礎有所不足。
三、故本次法官法之草案修正案,於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法官,產生方式是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院長人選一人及應選法官名額二倍人選,由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呈請總統任命。並新增第二項規定,司法院院長於提名終審法官時,應考量被提名人之法學素養、專業領域、審判經驗、年齡及性別等因素。修正意旨在於,司法院院長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因此具備代表全民之正當性基礎。於提名終審法院法官時,司法院院長並應考量各界意見及全體國民的福祉,讓終審法官人選能兼顧審判專業與社會多元性的呈現。
四、原草案第七條第四項本規定法官遴選委員會於遴定終審法院法官時,應增加立法委員二人擔任遴選委員,引起各界議論。為化解外界對於國會政治勢力恐將介入司法人事之疑慮,故將該項刪除。再者,本次亦修正原草案第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明定遴選委員會的法官代表當中,一、二審法官代表三人、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代表三人,皆改由法官票選產生,以增進法官群體自治及代表多元性。因此,遴選委員會包括考試院、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代表,於遴定終審法院法官時,有助於反映不同司法社群及社會各界之多元意見。
五、應特別說明的是,為使終審法院法官穩定傳承經驗、呈現多元觀點、並避免同進同出,本次草案除了要求提名及遴選程序須反映社會多元價值、立場外,尚規定司法院院長於提名時(尤其第一次提名時),應注意年齡等因素,經由年齡的平均分布,使屆齡退職人數(滿70歲退職)不會集中於特定單一時期。
六、為配合訴訟制度金字塔的立法及施行時程,本草案預定於114年7月1日施行。本院再度重申,本草案是以前瞻長遠的眼光,設計我國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制度,期望能順利通過立法,完成我國司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