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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7.04
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玄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41號案件具保人姚瑞特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41號案件具保人姚瑞特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玄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玄107聲441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441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姚瑞特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具
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姚瑞
特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