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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6.13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4369號具保人蔡峰源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4369號具保人蔡峰源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暨利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群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群98審訴4369字第1071011463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436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蔡峰源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梁有慶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蔡峰源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