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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4.10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易更緝字第1號具保人許義禮刑事保證金4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5年度易更緝字第1號具保人許義禮刑事保證金40,000元暨利息
一、應受發還人吳祥英因旨揭案件,因具保人即被告許義
禮業於105年2月27日死亡,其保證金之繼承人吳祥英
於97年3月21日已遭強制出境,出境後迄今未再申請
入境,故應受發還人吳祥英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
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